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再字第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李紹華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楊理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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