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離婚等(含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婚字第9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98號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111年度婚字第98號離婚等事件、11
2年度家財訴字第40號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財產分配事件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捌萬零伍佰肆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甲○○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 11
1年度婚字第98號離婚等事件、112年度家財訴字第40號反請
求夫妻剩餘財產財產分配事件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聲明為:㈠本訴部
分: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第二項之訴暨命上訴人負擔訴
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
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遲延利息。㈡反請求部分:⒈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於第一審之請求駁回。而系爭判決係駁回原告離婚以外之請
求,並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988萬8516元及遲延利息,是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88萬8516元(=1000萬元+988
萬8516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 0548元
,爰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
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