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於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聲明為原判決不
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10,824,371元等內容,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上訴人不服之範圍即10,824,371元定之。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0,956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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