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崇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巧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2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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