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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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46號
上 訴 人 潘秀淳
被 上訴人 陳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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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46號減少價金等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44萬1,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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