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12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彩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月2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