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1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盧秋芬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盧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
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
定已於112年12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
證書在卷為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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