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19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99號
上 訴 人 乙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乙父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被 上 訴人 甲男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甲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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