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醫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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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李淑萍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被 告 蘇瑋智
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
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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