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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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許羅燦燦
被 上訴人 羅文宇
羅文憲
羅燦垣
黃若瑛
羅蘇曼和
羅文慧
羅文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於113年1月26日送達
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35頁)。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
件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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