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事聲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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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57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兼 上 1 人
送達代收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住同上
抗 告 人 謝諒獲 指定送達地址同上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 Hung
相 對 人 井強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黃秋琴
張芳生
郭傳薰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郭黃阿
雪 住同上
林書賓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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