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6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歲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馮志成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馮志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
○○○○○○)於民國一百零○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馮志成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馮志成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自1
06年9月8日起行方不明,其失蹤時為80歲以上之人,經列為
失蹤人口協尋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裁定准
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報
失蹤人馮志成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爰聲請宣告失蹤人馮志
成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馮志成於106年9月8日起因行方不明
,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等情,業經本院
於112年7月24日裁定准予對馮志成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
案,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64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
件在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馮志成陳報其生存,
或知馮志成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
可稽,堪信馮志成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檢察
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馮志成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
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馮志成自106年9月8日起失蹤,其失蹤時為80
歲以上之人,至109年9月8日失蹤已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
日下午12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