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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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吳珮綺
代 理 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金生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吳金生(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最後設籍地址:日
據時期臺北州海山郡板橋街新埔226番地)於民國○○○年○月○
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吳金生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金生為聲請人之外祖父,於日據時
期與聲請人外祖母吳玉葉設籍於臺北州海山郡板橋街新埔22
6番地戶內。民國35年10月1日,聲請人外祖母吳玉葉辦理戶
籍初設時,失蹤人吳金生即生死不明,音訊全無,不知所蹤
,迄今已逾76年,前經本院裁定准予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示
催告,現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報失蹤人吳金生現尚生存或
知其生死,爰聲請宣告失蹤人吳金生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其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
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
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
之時,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
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
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
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
,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設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外祖父吳金生於日據時期與其外祖
母吳玉葉設籍於臺北州海山郡板橋街新埔226番地戶內,而
於35年10月1日,聲請人外祖母吳玉葉辦理戶籍初設時,吳
金生即生死不明,音訊全無,不知所蹤等情,業經本院於11
2年11月6日裁定准予對吳金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
有本院112年度亡字第73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
卷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吳金生陳報其生存,或知
吳金生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
,堪信吳金生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
,於失蹤人吳金生失蹤滿10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
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次查,失蹤人吳金生自35年10月1日起失蹤,至45年10月1日
失蹤已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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