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請求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小字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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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55號
上 訴 人 朱韻潔
被 上訴 人 賴溪發即五福臨門鍋物商行
賴奕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
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
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1、195頁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97-201頁
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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