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補字第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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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28號
原 告 朱惠惠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蛋白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78,2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
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
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曹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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