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字第6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4號
聲請人 劉欣怡律師(即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
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一三年五
月十六日止。
聲請費用由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111年度司字第83號
裁定選任伊為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棟公司)之清
算人,伊於112年6月1日收受該裁定,於112年6月25日就任
。惟因清算事務繁瑣,日前完成大棟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賸
餘款之申請領回暨註銷專戶之事宜,勞保局已於112年10月3
0日核准,後續尚待國稅局及行政執行署領取進行分配,故
未能於6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期清算期間至1
13年5月16日等語。
二、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又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
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
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
規定,依公司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故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個月即告屆滿
,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
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
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故
僅須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聲請展期。
三、查,經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之理由,以及聲請人於
就任後即以信豊法律事務所112年6月26日112年信律字第112
0626001號函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所申報債權,有該函可查
,足見聲請人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
期限內完結清算。是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核無不當,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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