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24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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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431號
債 權 人 高宥榛
債 務 人 鈺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佳蓉
債 務 人 陳志宏
一、債務人鈺德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時
,如執票人未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
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志宏發給支
付命令,依其所提票號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100萬元
之支票影本觀之,系爭支票發票日為民國112年10月23日,
惟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始提示未獲付款,顯逾票據法
第130條第1款所定期限,此有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憑,債
權人對於背書人陳志宏就系爭支票部分已喪失追索權,揆諸
前開說明,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另發支付命令。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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