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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83371號
聲 請 人 張祐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泓億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
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新臺幣399元,經本
院於112年12月12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於 5日內補正
,該項通知已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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