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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489號
聲 請 人 陳祐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用。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
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
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
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2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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