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044號
聲 請 人 林士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立真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立真核發本票裁定,惟查聲
請狀並未記載請求事項,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
、113年1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補正完整之請求聲明,迄仍未
補正,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