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6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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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641號
聲 請 人 陳堅強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再者,拋棄繼承權屬無相對人之單
獨行為,且具有身分行為之性質,著重行為人本人真意,而
須確有拋棄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意思,否則
如該拋棄之人缺乏其意思或行為能力,致其欠缺拋棄之合法
真意者,其所為拋棄依法自不生效力。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林二郎之子,被繼
承人陳林二郎於民國112年6月8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陳林二郎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
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林二郎之子,被繼承人陳林
二郎於112年6月8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
陳林二郎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等件為證,惟未提出印鑑證
明,並於聲請狀陳述略以:聲請人辦理監護宣告中等語。經
本院於112年9月5日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個月內補
正聲請人之監護人所出具為受監護人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
及聲請人已受監護宣告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並提出聲
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通知函已於112年9月12日送達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屆期迄未補正已受監
護宣告之相關文件,且本院亦查無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戶籍
登記,有聲請人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聲請人
是否具認知及表達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能力尚未可知,本
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所為拋棄繼承權之聲請為其本人之意思表
示。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請,其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聲請人之監護人如欲為其拋棄繼承權,依法即應於其取得
監護人身分起之三個月內決定是否代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
示,並以書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不因本件拋棄繼承
之聲請被裁定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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