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46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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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656號
聲 請 人 王登梅
代 理 人 黃舜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
,依同法第74條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需為實體
上之審查,惟仍需審查其形式上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
要件。而遺囑執行人係依遺囑之內容執行交付、分配遺產,
該遺囑須形式上有效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之無爭執之情形下
,始有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
第286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葉經柱生前立有公證遺囑,但
未指定遺囑執行人,因現存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人數,
致本件無法由親屬會議指定遺囑執行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之受遺贈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等語
。
三、經查:被繼承人葉經柱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死亡,其生前
立有公證遺囑以聲請人為受遺贈人,但未指定遺囑執行人,
且現存之親屬會議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等情,聲請人有提出被
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公證遺囑影本為據。惟被繼承人死
亡時,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葉存中、葉存芳、葉存華之存在
,經本院定期113年2日21日通知聲請人及上開繼承人到院行
調查程序,聲請人到院表示略以:「(問:基於何種利害關
係聲請選任遺囑執行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遺囑之受遺贈
人,為利害關係人。」等語;關係人即繼承人葉存華到院表
示略以:「(問:對於被繼承人之遺囑有無異議?)我認為
於105年我爸精神狀況應該良好,都還能寫信給我,為何不
能在公證遺囑上簽名,我覺得很奇怪,對於該部分我有質疑
。」等語;關係人即繼承人葉存芳到院表示略以:「(問:
對於被繼承人之遺囑有無異議?)我認為被繼承人立公證遺
囑這件事情,如果是光明正大的,為什麼不能在當初簽立時
或被繼承人離世時就跟我們說,我們完全不知道這份遺囑存
在,我認為這份遺囑不夠光明正大,是他們私底下找我爸爸
的朋友,他們也不得不去簽名。」等語;關係人即繼承人葉
存中到院表示略以:「(問:對於被繼承人之遺囑有無異議
?)沒有意見,我完全接受我父親對他自己財產的分配。」
等語,此有本院113年2月21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堪認繼承
人葉存華、葉存芳對於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之公證遺囑之
真偽及效力均有所爭執,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本
件尚無指定遺囑執行人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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