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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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015號
聲 請 人 黃聖全
黃宇涵
黃宇承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112年11月5日始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而得為繼承人之證
明文件。
二、聲請人黃宇涵、黃宇承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
承),並於聲請狀補正用印。聲請人黃宇涵、黃宇承如在國
外無法補正提出上開文件,得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拋
棄繼承權聲明書(聲明事項:拋棄繼承權)、授權書(授權
事項:拋棄繼承權)文件代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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