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2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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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290號
聲 請 人 葉榮美即石長妹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石長妹遺產之報酬合計新臺幣壹
拾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管理人,並以鈞院111年度
司家催字第86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石長妹之繼承人、債權人
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法聲請公
示催告、閱卷、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
人登記、參與訴訟程序、管理不動產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
支付管理費用,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並提出代管期
間支付費用之單據、遺產管理人辦理事項時數紀錄表、裁定
、函文、書狀、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房屋租賃契
約書、租賃契約補充協議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號裁定選任
為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1年度司家催
字第86號裁定對被繼承人石長妹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
,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石長妹遺產所支出
之費用,已由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支付,此有聲請人所提
出之陳報狀在卷足憑。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
前揭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
內容除調查遺產、聲請公示催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申
報遺產稅、管理不動產、收受各類文書等事項外,尚參與訴
訟程序;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狀況,聲請人處
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
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石長妹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屬適當,爰
裁定如主文。此外,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
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
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
核定報酬。然後續如有新增之代墊費用,即屬被繼承人石長
妹之債務,聲請人得以被繼承人石長妹之遺產進行清償,日
後於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時,再行檢附相關單據供本院審酌
與查核,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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