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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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415號
聲 請 人 亞東海事檢定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藤威志
代 理 人 陳靖琳律師
李岳洋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紹宗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
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紹宗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段00號17樓」,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
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
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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