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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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相 對 人 曾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6,675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第91條第1項、第3項施行前,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
定其費用額,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依民國112
年11月29日公布修正施行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
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
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169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35,155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21,520元,由相對人負擔
,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56,675元(計算式:35,155+21,52
0=56,675),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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