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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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麟
代 理 人 蕭家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維琪間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當事人或代
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
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117條前段、第121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維琪間撤銷假處分裁
定事件,經鈞院112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
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未提出委任代理人蕭家捷律師之
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文
到7日內補正,並於112年1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
憑,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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