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國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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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27號
原 告 洪睿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逕向本院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貳
萬參仟貳佰參拾肆元,逾期則以視訊方式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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