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繼續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續字第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續字第4號
抗 告 人 陳威成
代 理 人 廖乙潔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妍榛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民國113年1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家續字第4號裁定不服,提起
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繳,即予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