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陳羿霖
被 告 李美珠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黃金葉
黃金梅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
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
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故原告代位債務人吳黃金英提起本件訴訟,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吳黃金英就分割與被告公同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
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代位人吳黃金
英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2,644元
(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21,075,861元×被代位人吳黃金英之應
繼分1/6=3,512,6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5,84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編號 項 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數量 參考依據 價值(新台幣) 原告主張分割方法 1 新北市○○區○○路○段0○0號11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光仁段1984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69.56㎡ 附屬建物面積: 陽台9.73㎡ 花台1.97㎡ 共有部分: 17.14㎡(2,721 .08㎡×63/00000) 00.19㎡(6,381 .39㎡×5/2100) 4.78㎡(1,647 .24㎡×29/10000) 總面積: 118.37㎡ 1分之1 參鄰近同區域民生路二段10之2號12樓房地價格,每平方公尺175,000元 20,714,750元 (計算式:175,000元×118.37㎡=20,714,7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吳黃金英依應繼分1/6、李美珠依應繼分1/2、黃金梅依應繼分1/6、黃金葉依應繼分1/6分配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958股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28,357元(計算式:112年6月13日收盤價29.6元×958股=28,3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股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580元(計算式:112年6月13日收盤價44.65元×13股=5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5,787股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332,174元(計算式:112年6月13日收盤價57.4元×5,787股=332,1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價 21,075,8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