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駱傳承等六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
債務人駱志明請求將被繼承人駱林雪子所遺之遺產,按駱志明與
被告等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駱林雪
子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
按駱志明之應繼分比例核定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
駱志明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
額,按駱志明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又原告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177,79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22,244,
590元×原告應有部分1/7=3,177,79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180元,尚須補
繳27,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1.88 1/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9萬6,251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6,918,522元(計算式:96,251×71.88㎡=6,918,522,元以下四捨五入) 6,918,522元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二樓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0.86 1/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9萬6,251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6,820,346元(計算式:96,251×70.86㎡=6,820,346,元以下四捨五入) 6,820,346元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三樓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70.86 1/1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9萬6,251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6,820,346元(計算式:96,251×70.86㎡=6,820,346,元以下四捨五入) 6,820,346元 2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45.01 1/28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111年8至000年0月間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400元。 38,324元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39 1/28 89,593元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223.01 1/28 587,510元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613.01 1/28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土地鄰近之土地交易價格於111年8至000年0月間平均單價為每平方公尺9,200元。 858,560元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339.01 1/28 111,389元 合計 22,244,5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