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02號
聲 請 人 虞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虞嘉駿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75,0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12,750,179元×原告應繼分1/2=6,375,09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1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新台幣或股數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92.68 1/2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錄價額資料,依據系爭房地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等條件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於000年0月00日間交易金額為每平方公尺12萬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5,560,800元(計算式:120,000×92.68㎡×1/2=5,560,800,元以下四捨五入) 5,560,800元 2 彰化銀行 59元 參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證明書 59元 3 國泰銀行 1,985元 1,985元 4 華泰銀行 423元 423元 5 郵局 1,624,179元 1,624,179元 6 玉山銀行 19元 19元 7 台新銀行 20元 20元 8 台新銀行 1,004元 1,004元 9 富邦銀行 2,904元 2,904元 10 中國信託銀行 962元 962元 11 中國信託銀行 91元 91元 12 新莊區農會 745元 745元 13 力碩資訊有限公司 5,529,500元 5,527,500元 1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30股 22,791元 15 吉尼斯行銷有限公司 1000股 0元 16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598股 6,637元 17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1600股 0元 18 益華股份有限公司 661股 0元 19 悠遊卡公司 60元 60元 合計 12,750,1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