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洪允東
相 對 人 洪明和
洪月英
洪明宏
洪辛薇
洪毓佳
洪貫霖
洪啟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
納裁判費,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
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聲請人應繼
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聲請人為請求分割繼承被繼承人洪陳寶桂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其財產價值總計為11,453,375元(詳如附表遺產價值核定欄所示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聲請人
之應繼分為五分之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90,6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表:
編號 遺產名稱 權利範圍 數量或面積 (股;平方公尺) 遺產價值核定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分之1 面積:123平方公尺 參考內政部實價登陸價額資料,同為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每平方公尺119,605元,故市場交易價額應為11,453,375元(計算式:119,60595.76=11,453,375)。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 權利範圍:全部 總面積:95.76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