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693號
原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代 理 人 黃孟婕
被 告 陳貴菀
被 代位人 陳德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內容,並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叄拾貳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
事件準用之。末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
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尚缺一定程
式及要件,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
㈠、陳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姓名資料勿遮蔽)。
㈡、陳報被繼承人施玉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清或免稅
證明書。
㈢、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陳德明提起本件訴訟,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陳德明就分割與被告共有之遺產可獲得之利
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陳德明可
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79,592元
(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5,359,183元×被代位人陳德明之應
繼分1/2=2,679,5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7,532元,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繳。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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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類型 項目 總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或股數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建物(鶯歌區南靖段340建號)暨坐落同段655、656地號土地 119.56 1/1 參鄰近區域之文化路256巷15弄19號建物實價登錄之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41,159元。 4,920,970元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42 1/1 參起訴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4,000元。 106,480元 3 存款 鶯歌農會 參本院民事執行處新北院英112司執日字第121601號函。 324,161元 4 鶯歌郵局 同上。 7,572元 總價 5,359,1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