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簡嘉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游豐壽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月22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返還代墊
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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