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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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32號
抗 告 人 廖家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周印德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
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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