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299號
抗 告 人 洪廉森(即黃柏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丞志(即黃一誠)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
,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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