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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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39號
抗 告 人 劉芷寧
劉益全
上 二人
共同代理人 郭怡青律師
張雅安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懌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
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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