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2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劉彥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
,離婚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嗣因和解成立應退費2,0
00元,故尚須繳納1,0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4部分
應徵收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2,000元。茲依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