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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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沈光榮
相 對 人 沈瑩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
年1月24日本院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
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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