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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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秋欽
代 理 人 陳秀華
相 對 人 劉忠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
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20日送達聲
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
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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