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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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商愛爾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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