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陳杏慈
代 理 人 吳鏡瑜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
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
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
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
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
理,客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
不能清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
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
,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
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消費借貸,致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債務總金額(下同)513,910元,雖依消債條例向鈞院
聲請債務調解程序,惟伊無力負擔任何還款方案,致調解不
成立。伊於5年內並未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
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鈞
院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消債條例施行後,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程
序,最大債權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
行)雖提出1個月1期、共36期、年利率0%、每月清償3,494
元之還款方案,惟聲請人表示其每月僅能還款1,000元,致
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
46號卷(下稱司調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人所提更生之
聲請所應審究者為其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
㈡又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民國108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債權人清冊暨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勞工保險查詢資料、中華
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
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存摺內頁影本、保險單等件為證。又
聲請人主張其從事計程車司機,每月薪資收入為35,000元,
以及每月領有租金補貼4,000元、身障補助3,772元,有112
年10月25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112年11月7日調查筆錄在卷可
稽(見司調卷第5至17頁、第28至37頁、本院卷第93頁至150
頁、第179至184頁)。聲請人名下除存款共計5,161元,以
及三商美邦人壽、富邦人壽、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各為143,
834元、40,016元、78,060元外,無其餘財產。
㈢再聲請人主張其現任職於奇威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
薪資為32,160元。復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25,097元,包含
膳食費8,000元、房租7,000元、勞保2,542元、健保447元、
通訊費1,500元、交通費2,000元、醫療費500元、勞工貸款3
,498元,惟聲請人並無說明上開支出之必要性,故本院認聲
請人上開支出,仍應以新北市政府公告112年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之1.2倍即19,200元定之為宜,逾此範圍即不予計入
。聲請人復主張每月支出父親陳繁章之扶養費為6,000元元
,核依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並未逾一般人生活程度,
尚屬合理。
㈤聲請人每月所得收入扣除合理之必要活支出後,尚餘6,960元
【計算式:32,160-(19,200+6,000)=6,960元】。倘聲請
人將其保險價值準備金及前開餘額全部用以清償債務人債務
,則僅須約3年即可全數清償完畢【計算式:(513,910-143
,834-40,016-78,060)÷(6,960×12)≒3,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故本院認聲請人客觀上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
償債務之虞情形存在。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依其財產狀況,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
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
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聲請人除提
出前揭文件外,並於112年9月12日到庭陳述意見,本院審酌
上開聲請人所提出之文件及聲請人陳述內容,認為聲請人不
符合首揭法條規定之要件,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