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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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邵芳綺
代 理 人 高正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
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43×10=3,440】);亦應指
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
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民國112年6月
至113年1月之薪資單等以為釋明。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3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680元計算?如否,則請
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
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
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110年5月24
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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