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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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賴基文
代 理 人 何家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27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
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8+1
)×10×51=9,69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毀諾而於105年2月18日
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
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情
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故請檢附相
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
清償之虞」,致須藉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聲請人稱於108年至000年0月間從事擺攤販賣內衣褲、褲襪
等,月營業額60,000元,並稱現月收入約20,000元,是否仍
為相同工作?請說明其擺攤工作之每日工作時數、工作時段
、每月工作日數?另查112年度行政院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
為26,400元(時薪176元),而聲請人從事擺攤之工作,每
月僅賺取20,000元之薪資收入,縱本院裁定進入更生程序,
亦難認已達「盡力清償」而得認可更生之標準,是請說明聲
請人有無提升薪資所得之空間或另覓合於基本工資之工作?
五、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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