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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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陳嘉鵬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5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
51元計算:(5+1)×51×10=3,06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
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
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地?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號2樓之房屋?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
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
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
省略),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
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
情形,即自110年8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3日止,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
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
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
形,即自110年8月14日起至112年8月13日止,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際
支出情形及金額為何?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年8
月14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保
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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