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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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陳姵蓉
代 理 人 王妍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
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5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4+1
)×10×51=2,550。
二、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114,000元,但查聲請人年
僅55歲(58年生),目前任職於「吉貝幼稚園」擔任主任,
每月收入約28,800元,核其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依消
債條例第3條規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近半年每月
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如為存摺請以螢光筆或圈寫等
方式註記。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五、聲請人及母親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
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另其母親名下有一
筆不動產,請說明受扶養之必要?
六、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1,000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
還款數額之空間?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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