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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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温宏元即溫宏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3
,57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
,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6+1)×51×10=3,570元〕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
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收入
情形,即自110年11月8日起至112年11月7日止,期間內含基
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是否與聲
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是否仍任職於台北市聯合醫院?應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內之支出情
形,即自110年11月8日起至112年11月7日止,期間內含伙食
、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
出情形相同?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
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
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2年前即自110年1
1月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
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金額為2,324,120元,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支出,每月餘額尚有15,000元至20,000元,聲請人可於10至13年間清償債務,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虞?聲請人是否仍欲聲請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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