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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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林賢鋆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2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
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1
)×10×51=5,61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所載,表示其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因毀諾而結案,
請說明聲請人前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5,147,330元,但查聲請人年約6
0歲(53年生),目前領有任職於「欣泰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所得,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
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近半年每月收入數額,並提供佐證資料(如為
存摺請以螢光筆或圈寫等方式註記)。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請詳實說明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情形(含房貸、水、電、瓦
斯、手機等費用)及負擔之扶養費數額,並應提出實際支出
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另請提出配偶之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及最近2年所得清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有無遭第三
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
?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八、請補正提出因償還債務向信德代書、創鉅有限合夥、安立當
鋪、永信當鋪等借款每月須支付本息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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