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鄭志銘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21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
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9+1
)×10×51=5,10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於97年8月19日結案,請
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
還款之日期?其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
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458,058元,但查聲請人年約4
7歲(66年生),近二年每月平均有37,538元之薪資所得,
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以解決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擔任計程車司機,平均每月薪資所得37,538元
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另其駕駛之計程車車輛所有權為何
人所有?
五、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
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六、請詳實說明目前每月之必要支出情形(含房租、水、電、餐
飲、生活等費用)及負擔之扶養費數額,並應提出實際支出
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七、聲請人於前置調解程序表示:「每個月只能還2、3千元」等
語之計算依據為何?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無提高月
還款數額之空間?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